第一条 本协会的全称:大理白族自治州企业家协会,简称“大企协”。(英文为ENTERPRISERS ASSOCIATION.DALI,缩写DLE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本协会是由全州企业、企业家(经营管理者)、有关专家、学者、地方行业和经济协会自愿发起组成的非营利性组织。本协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联合大理州及州内的企业、企业工作者、行业和经济协会,调动全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持企业发展,为企业排忧解难,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帮助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不断发展和壮大。使企业成为大理州经济发展的主力军。
推动企业现代化管理,探索和促进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企业管理体系,不断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和企业家(经营管理者)素质,对企业和企业家开展全方位、多角度的帮助与服务,全心全意为企业和企业家(经营管理者)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经大理州民政局核准登记,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大理州工信局和大理州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并接受云南省企业家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大理市下关镇人民街31号无线电管理站4楼。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在企业与政府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政府制订经济政策、产业政策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做好政府各主管部门委托的工作。
(二)代表企业会员(雇主组织)参加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会三方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解决企业劳动争议及协调工作。
(三)帮助企业家(经营管理者)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家素质。引导企业家(经营管理者)学法、守法,增强法律意识,规范自身行为。认真落实国家关于企业的法律、法规,支持企业和企业家(经营管理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家队伍成长。
(四)开展报告会、研讨会、交流会等形式的活动,组织州内企业、企业家和全州地方性企业协会开展与国内、国际有关组织、政府部门、专家学者、知名企业家的交流与合作。
(五)开展咨询、培训,企业信息发布,企业技术创新,技术进步和产品开发等项服务。对企业技术进步技术创新、产品开发和生产经营所需资金需求提供包括咨询、评估、担保及融资中介等方面的服务。
(六)政府相关部门委托开展的有利于协会、企业和企业家发展的相关业务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拥护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有加入协会意愿,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审批同意后成为本协会会员。单位会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全州范围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种所有制企业。
(二)全州各县、市、企业家协会和经济领域的行业协会,各有关经济院校和科研单位。
(三)其它有关单位或组织。
个人会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企业管理、经济管理研究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者;
(二)本协会单位会员的现任领导(中外合资企业的中方领导);
(三)其它企业经营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由协会秘书处、协会会长审核后报理事会审批,理事会批准后,登记入协会会员名册,对协会会员发布通报;
(三)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协会提供的服务;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与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各项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协会的活动,承担协会委托的工作;
(四)向协会提供研究成果、调研报告及参考资料;
(五)向协会反映有关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六)按期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应从协会会员名册中删除,并向协会理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批准理事选举办法,选举产生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批准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办法,选举产生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讨论并决定协会的发展方向、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问题,通过重大提案并形成决议。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听取并审议协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审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
(四)审议并批准协会经费收支报告;
(五)审议处理会员提出的有关议案;
(六)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七)审议批准协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终止,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九)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十)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十一)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正理事长(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组织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事项的组织和实施情况;
(三)主持召开会长办公会,审定协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秘书处提交的有关重大事项;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和考核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协会的财务收支和经费管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标准如下):
1.会长/常务副会长单位按年3万元缴纳;
2.副会长/监事长单位按年1万元缴纳;
3. 监事/理事单位会员按年5000元缴纳;
4.单位会员按年1000元缴纳。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州内外有关团体、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及资助;
(六)利息;
(七) 受委托项目收入;
(八)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1年8月 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